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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快播案件审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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晴空万里659 发表于 2020-8-2 16:58:50 | 显示全部楼层
快播案一审判决认定快播公司及其CEO王欣等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法院的判决理由核心在于快播公司出于扩大经营、非法牟利的目的,拒不履行监管和阻止义务,放任其网络服务系统被用于传播大量淫秽视频。这里有一个问题,即上述判决理由以“不作为”来论证快播公司的行为属于“传播淫秽物品”是否妥当?陈兴良教授在其《在技术与法律之间:评快播案一审判决》一文对此持赞成态度;张明楷教授之《快播案定罪量刑的简要分析》一文在论证快播公司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之客观行为方面虽有所不同(认为是作为和不作为的结合),但是也包含了对认定快播公司“不作为”传播淫秽物品的认同之意。李世阳博士对这种判决理由持质疑态度,转而诉诸于“间接正犯”的逻辑为快播公司符合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之客观行为要求寻找依据。虽然“不作为”和“间接正犯”在行为样态上存在巨大差异,但是两者之间在刑法评价意义上却存在共同性,此即两者均属于将客观事实意义上“不存在”的情状评价为“有”构成要件实行行为,在归责属性上不属于从客观事实中产生责任基础,而是诉诸于刑法的规范性评价。因此,两者在现代刑法意义上均属于被严格解释适用的范畴,被要求与典型意义上的作为和直接正犯分别具有等价值性。这就可以理解为什么在英美刑法中存在“不作为”原则意义上不成立犯罪的信条;同时也就可以理解为什么间接正犯概念在当前大陆法系刑法中已经失去填补处罚漏洞的意义之前提下,何以继续需要这一概念的特殊性存在。如果“等价值性”的考量是必须的,那么本案的客观行为认定过程中就需要考量不履行网络安全监管义务等行为何以等价值于典型意义上积极传播行为;没有直接实施危害法益的间接利用行为何以与直接传播淫秽物品具有相同的应受谴责程度。毫无疑问,快播公司的事实行为当中,实际上并不存在典型意义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行为事实。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提供基于P2P技术的QVOD播放器,提供缓存服务器,对于利用其播放器和进入其缓存服务器的淫秽视频资料怠于履行监督、阻止与清理义务。这些事实行为与典型的传播淫秽物品行为存在显性的差异。那么具备何种条件才能够把这两者等价值化呢?对于这一点,李世阳博士指出快播公司对淫秽物品的传播过程处于优势支配地位,而“无私奉献”的站长们则成为其缺乏目的的工具。其中的优势支配地位显然触及到了等价值性的原理问题。对于不作为与作为的等价值性、间接正犯与直接正犯的等价值性,优越支配地位所承载的思想在我们看来就是美国学者胡萨克所言之“控制”,即有作为义务者和背后的利用者需要对法益侵害进程的发展与实现形成实质有效控制,从而使不作为和间接利用行为具有构成要件行为所必需的盖然性法益侵害风险。于李世阳博士的间接正犯理论解读而言,这种实质有效控制绝非只要“背后者比被利用者更加高明,多知道了那么一点”就可以得到妥当认定,否则就不会有大塚仁先生反对将12周岁的未成年人盗窃行为的利用者评价为间接正犯这种意见的存在。用实质有效控制这一原则对本案的判决理由进行反思,我们认为快播公司很难讲对传淫秽物品的传播起到了主导性的作用:如果没有那么多的人利用快播软件和缓存技术优势观看(自动上传)淫秽视频资料,也就不会造成淫秽物品大量传播的结果,而有多少人去看淫秽视频是快播公司控制不了的。所以本案的淫秽物品大量传播毋宁说是众多社会一般人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快播的系列行为缺乏对淫秽物品传播过程的实质有效控制,很难借助不作为和间接正犯概念被评价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构成要件行为。综上,我们认为尽管被告人王欣等认罪,但一审判决的定罪理由仍然是可质疑的(虽然快播公司可以被认为符合了“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构成要件,但这一罪名是刑修九的新增罪名,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也不能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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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凡霜 发表于 2020-8-2 16:59:13 | 显示全部楼层
作者:拂尘去垢
如何看待快播案宣判结果,首先有必要看一下“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量刑标准:“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 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院确定快播“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名”成立,却基本宣判为法律“情节严重”层次的最低刑罚,这无疑是借助法律条文的巨大弹性实行明显的法内开恩!

一审快播由各种吊打检方的各种指控,到二审快播突然集体认罪的转变所必然存在的心照不宣的内情,已经预示了快播定罪不会太严厉。事实上,快播的宣判结果也确实在广大网友的普遍预料之内。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细思极恐!

快播的审判过程极具戏剧化,表面上看是审判结果正义战胜了邪恶,而实际上人们看不到法律的庄严,同情被告者大有人在。此案中,人们更多看到了法律的巨大漏洞和因此存在的巨大司法腐败空间。“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三年出头和十年以上乃至无期徒刑的量刑结果并没有明确的界限,法律量刑条文的弹性如此之大,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快播会有由死扛到突然集体认罪的戏剧转变了。此中的蹊跷明眼人心知肚明......

中国要想真正进入法制社会,必须从法律条文的科学、严谨,规范化开始,并且不断与时俱进。依靠漏洞百出张力十足的法律条文,有法必依的过程就难免滋生“合法”的不法之事.....甚至抗辩本身在实际操作中也成了加重刑罚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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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舒 发表于 2020-8-2 16:59:4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回答是为了提醒别的回答:

作为一个知乎用户,我想看到的驳斥和论证。

看到那些有价值的答案无人问津,前排的都是苏联笑话和政治黑幕的推论,我突然觉得这就是贴吧,认真你就输了。

娱乐和调侃的地方有很多。
而知乎,独一无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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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色不单叼 发表于 2020-8-2 17:00:15 | 显示全部楼层
在贵国,知识和技术是最不值钱的玩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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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381 发表于 2020-8-2 17:00:46 | 显示全部楼层
快播必判,所以快播公审顺利扒下法治的画皮,然后认罪,达到轻罪的效果。

人在屋檐下,不能不低头,反正是必判的,先展示拳头,再给对方一个台阶下,谈判互相妥协,目前的法治水平下,只能如此了。

这不,法律界人事又拿着.txt文件来说判罪合理,法治社会了。

------
争议大的案件的审理,是展示罪与非罪边界,厘清法律概念的机会。所以你可以看到美国P2P限速的系列案件,也可以看到海盗湾漫长的争议。

天朝也一样,成功展示了罪与非罪的边界,就如同百度和快播的差别天一样巨大:上边一句话的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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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六月们 发表于 2020-8-2 17:01:24 | 显示全部楼层
选择性执法不能让人信服,百度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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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多公寓出租 发表于 2020-8-2 17:02:02 | 显示全部楼层
最近研究了一下这个问题,作为一个技术人员,认为其实快播是不应该被定罪的。
而且快播的问题在于管的太多,只要彻底不管反而没事,理由和方法我会写在下面。
这就好比我开了个花鸟市场,有不少摊位偷偷卖野生鹦鹉,我屡禁不止,结果你没关摊位,直接把市场负责人抓了,市场关了。
快播不是没有整治过淫秽色情视频,但是不论是主观故意还是客观的,收效不好。况且那是2016年,深度学习虽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还没有大规模在工业界应用,剑皇只能靠人工。
但是看了一些回答,发现现行法律的一个坑点,在这个回答里:
如何看待快播案件审判结果?其中说,淫秽物品牟利并不需要直接牟利,间接也行,也就是说,我卖视频播放器软件,或者卖广告,并且有人用这个软件存毛片儿,那就是牟利了。
这就好比,我生产了菜刀,有人拿我的菜刀去杀人了,我也犯罪了。这明显站不住脚。但不论如何,王欣都已经出狱了,现在争论这些细枝末节没有什么意义。


视频播放软件的解决之道在哪里呢?在加密上。
缓存要找一个文件片,需要文件的ID,分片的范围(至于校验码之类认为是分片数据结构的一部分),比如 qvod://http://xxx.com/slice?file=0xdeadbeef&start=0x00FFF&end=0xFFFFF。
如果我们让视频上传的时候,每个分片都使用密码P进行加密(加密算法随意,比如AES128),存储的时候直接存储或者缓存加密后的数据,并且缓存服务器不存储密码。
分享文件的人除了分享文件码还需要分享密码,密码可以明文放在分享链接里:qvod://http://xxx.com/share?file=0xdeadbee&pwd=P,如果播放加密文件没有带密码参数,这个时候再提示用户手动输入密码,可以兼顾安全和便利。
这下快播可简单了,缓存服务器里都是加密后的0和1,加密强度高不可能破解。那就不可能剑皇,反正群众举报了带密码的链接就去核实,核实了是黄色就删掉通知110。
你总不能让大家不加密吧,管淫秽视频,难倒还要管软件怎么写吗?
HTTPS几乎是标配的今天,应该没有人会逆向狂奔吧?真的不让加密了,那压缩软件的加密功能是不是都应该取消?万一就是有人拿QVOD分享付费网课呢?
这样一来,快播自己限制了自己的权力,也就减少了自己的义务,这样做,快播或可有一线生机乎?
这个思路其实有人做,苹果公司在2010年,就提出了HLS的概念:
Apple Developer Documentation逐渐的成为HTTPS标准的一部分:
RFC 8216 - HTTP Live Streaming注意图中的index file,是支持加密的(参看4.3.2.4.  EXT-X-KEY)。
事实上,今天很多色情网站正在采用这种方式传播淫秽视频,除了没有做P2P以外,其实和QVOD的缓存服务器没什么区别。
这样以来,犯罪分子就得以将比较重的文件存储部分和比较轻盈的index,页面部分进行一个分离,便于迁移和隐藏,所以打击犯罪的重点,也就从打击缓存(比如QVOD)的歪路上,走到了直接打击网站的正路上。
要不然,那些CDN公司都有罪。而快播案,可能也会是因为缓存获罪的唯一一个案件了。
这才像话,应该打击贩卖野生鹦鹉的,而不是只把开市场的一抓然后说你有罪。
看到这个标准的时候,我一度很疑惑为什么m3u8文件的KEY字段要掩耳盗铃的放在index文件内,而不是让用户输入这个密码,现在想清楚了,这个协议设计之初(还没有广泛HTTPS的年代)不希望被监听流量,而这个特性,却意外的解决了监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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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静769 发表于 2020-8-2 17:02:36 | 显示全部楼层
附议 @猫宝 在他的回答中关于缓存行为的疑问。
政治玩笑归政治玩笑,回到纯学术问题来,我觉得这份判决书出来之后还有几个问题并不能完美地得到回答:
1、快播方的缓存服务器上被查找出了淫秽视频内容,这些内容大部分是用户提出缓存请求,快播方服务器替代用户在后台进行离线下载,代普通的用户进行『挂机』操作,这种行为之意志归属于何方?若快播110系统开启也无法检测出淫秽视频的存在(我相信110系统的检测模式还比较落后,如果出现新种子什么的也不是立即就能检测出来,图像识别?呵呵,我对这个110系统能发挥的功效的表示怀疑),那么责任如何认定?
2、判决书仅针对企业级服务器『挂机』缓存的行为进行了规制,那么如果个人用p2p软件进行缓存,是否应当被规制?例如一个人用uT下一部片,那么uT客户端中显示的其他做种者是否应当被追责?这是我毕业论文的主要内容,但个人觉得我这篇文章还不能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判决书也没有指明。该问题留待继续观察。我个人觉得,如果这样都能入罪,给侦查机关的压力无疑会大大增加。
3、如果本案公诉方以侵犯知识产权罪提起公诉,似乎更为妥当,也更符合现今重视知识产权的社会风气(请大家自觉拿起老钟讲知产)。然海淀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决之,尽管该判决能够解释相当多的问题,但在现今老司机们疯狂飙车之今天,其所保护之法益到底是什么?个人论文中提到了『他人不愿接触淫秽物品之自由』,似勉为其难。法的预测作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又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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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室小书生室d 发表于 2020-8-2 17:03:08 | 显示全部楼层
1946年6月,蒋介石派出特务殴打上海反内战的请愿代表,造成“下关血案”,激起社会公愤。当时,杂文家拾风写了一篇最短的杂文:“今日无话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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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柏芝一号胸 发表于 2020-8-2 17:03:5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看法就是:這是属于不宜公開討論的政治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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