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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快播案件审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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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57648 发表于 2020-8-2 16:54: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北京海淀法院的微博 的简要概述: 审判长宣读判决书:快播公司及各被告人均明知快播网络系统内大量存在淫秽视频并介入了淫秽视频传播活动,其放任其网络服务系统大量传播淫秽视频属于间接故意。 审判长宣读判决书:本案既不适用“技术中立”的责任豁免也不属于“中立的帮助行为”,快播公司以牟利为目的放任淫秽视频大量传播的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单位犯罪。 审判长宣读判决书:快播公司的行为不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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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评论20

风雨狼 发表于 2020-8-2 16:54:41 | 显示全部楼层
终于等到判决出来可以说了,憋死我了。百忙之中放弃今天中午打随机英雄本的时间写这个回答,又少了五百神器能量。。。

一、控方依据的法律规则
本案涉及刑法第363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相关的司法解释是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第二条: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归纳起来,本案定罪的法律规则为:
以牟利为目的,(个人或单位)利用互联网(故意)传播淫秽视频文件20个以上,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二、控方思路
在这个案件中,控方的思路是非常清晰的,完全贴合法律规则来指控。
先看控方指控的犯罪事实:
被告单位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自2007年12月成立以来,基于流媒体播放技术,通过向国际互联网发布免费的QVOD媒体服务器安装程序(简称QSI)和快播播放器软件的方式,为网络用户提供网络视频服务。期间,被告单位快播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王某、吴某、张某、牛某以牟利为目的,在明知上述QVOD媒体服务器安装程序及快播播放器被网络用户用于发布、搜索、下载、播放淫秽视频的情况下,仍予以放任,导致大量淫秽视频在国际互联网上传播。2013年11月18日,北京市海淀区文化委员会从位于本市海淀区的北京某技术有限公司查获快播公司托管的服务器四台。后北京市公安局从上述服务器中的三台服务器里提取了29841个视频文件进行鉴定,认定其中属于淫秽视频的文件为21251个。

简略归纳起来,控方的思路依次是:
    快播程序能够缓存视频
    用户通过快播缓存在线观看淫秽视频
    公司明知该情况,并且放任
    具体的放任方式是形式监管,而不作实质监管
    从中获利在快播的部分服务器中查获大量淫秽视频文件
    公司有罪
    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ABCD
    ABCD有罪

与法律规则比较,就可以控方要证实哪些事实:

三、控方的举证
我在1月份开庭的时候就说过控方准备得不错,主要就是因为控方的证据分组非常清晰地对应他所需要证明的事实。我按快播涉黄案庭审中,控方的分组举证顺序来一一说明。
1、第一组——证明主体身份——单位犯罪中的个人责任是随单位的
我相信没多少人愿意耐心去翻证据,所以我简单说明,这组证据是
<b>
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吴某的供述;证人何某的证言(快播公司综合管理中心总经理);王某的供述。
</b>
主要证实快播公司这个主体,以及ABCD四个被告人的职务。

对于这部分内容,辩方的意见是:
[吴某]:与事实不符
他其实是想说自己的作用没那么重要,决定不了什么。
如果是一般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到底有什么具体的作用、发了什么命令,是很重要的需要去证明的事实。但是,这个案件是单位犯罪,而单位犯罪,其实是一种“领导责任制”的追责。它只需要证明单位干了什么事即可,至于具体人员的责任,并不需要证明他们在“单位干了什么事”的过程中具体干了什么,只要在“单位干了什么事”的过程中,他们是这个事情的部门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就要对此承担刑事责任,除非他能证实自己明确提出过反对意见(一般会记录在单位的会议纪要中)。
因此,虽然在后面的庭审中,吴某一直强调自己的作用小,是普通雇员,但这种意见并不具有法律价值。

2、第二组——快播软件可以缓存和在线播放缓存内容
这组证据主要有:
张某的供述
证人伍某的证言,该人系快播公司事业部移动产品部快读组负责人
证人江某的证言节录,该人系快播公司事业部P2P软件工程师
证人唐某的证言,该人系快播公司事业部技术部程序员
证人伍某的证言,该人系快播公司事业部移动产品部快读组负责人
钟某的证言,该人系快播公司技术平台部运维组组员网络工程师
勘验检查笔录1份、远程勘验工作记录
主要证明的内容是:用户可以用QSI发布视频;缓存服务器可以根据某一标准缓存热门视频,然后向用户提供资源。

控方要证明的是一个“客观事实”,而辩方对此的质证意见,却都是围绕“这是站长干的”、“这是用户干的”、“我们只提供技术”,试图去否定自己主观方面存在故意。这样的意见,其实并不影响和动摇控方的观点。

3、第三组——盈利与明知淫秽视频的存在
这组证据比较多,要证明的内容也有些重复,所以我还是分开列。
    关于“盈利”的证据
——王某的供述、张某的供述;
——证人何某的证言,该人系快播公司综合管理中心总经理
——证人王某的证言节录,该人系快播公司事业部产品部负责人
——证人沈某的证言节录,该人系快播公司平台部运维组经理  
——证人刘某的证言,该人快播公司综合管理中心财务总监

这些主要是证实快播通过资讯窗口的广告位以及强制安装软件获利。

    关于“明知存在淫秽视频”的证据
——王某的供述、张某的供述、刘某的口供
——证人何某的证言,该人系快播公司综合管理中心总经理
——证人吴某的证言节录,该人系快播事业部下属产品部产品总监  
——证人孙某证言节录,该人系快播公司市场部员工

这些主要是证实员工曾向上反映过快播涉黄的事,深圳网监、扫黄办到过公司,领导层也知道这事,但不管。监管系统的开发也是因为这事。
在这一部分,辩方的主要观点还是围绕在:证人说的都是他们的主观判断,说的不真实;我们有整改并一直保持监管;收入源于广告和捆绑软件正说明与淫秽视频无关。
一方面,这种轻飘飘的对证人证言的攻击不足以动摇这些证人证言的合法性;另一方面,抛开证人证言的真假不谈,因为涉黄被查、被整改、被行政处罚,说明公司涉黄已经严重到一定程度,而这正好说明了公司高层对于”涉黄“的事实是”明知“的。
至于收入与涉黄之间的因果关系,只要有间接因果即可,并不要求上升到一定是因为涉黄才有收入。公司经营软件必然是为了牟利,而软件涉黄是公司经营手段之一,所以两者之间存在联系。

4、第四组——关于监管系统(110系统)
深圳公安局网警支队关于对深圳快播公司开展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情况说明  
说明附件四:深圳市公安局公安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分局当场处罚决定书  
说明附件五:深圳市公安局公安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分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说明附件十二快播不良信息管理平台的工作汇报  
深圳市南山区广播电视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某的供述
证人沈某证言,该人系快播公司平台部运维组经理
证人李某的证言节录,该人系快播公司人力资源部培训经理
证人孙某证言节录,该人系快播公司市场部员工  
证人卢某的证言,该人系原快播公司运营部信息安全组成员
证人彭某的证言节录,该人系原快播公司运营部信息安全组成员

这部分证据则是印证了上一部分公司员工所说的”公司曾因涉黄被查,后来才开发监管系统“的内容。
按证人所说,110系统在2013年下半年开始就搁置了,即监管系统在2012年至2013年整改了以后,就放着没再动过,这证明他们的监管不力,即存在”放任“。此外,在服务器中查出70%以上的视频文件都是淫秽视频,同样也是“监管不力”的一个佐证。
而辩方在这部分完全没提出什么有力的观点,说的是”证人不熟悉情况“、”这个系统一直在运作“、”我只负责运用这系统,技术不归我管“。

5、第五组以后的证据——确认服务器及硬盘来源
到这里为止,控方实际上已经完成了大部分举证责任:

这第五组以后的证据,主要是为了证实“在快播的服务器中查获20个以上的淫秽视频”这个事实,而这也是决定罪与非罪的关键事实。
而在这部分,辩方展开了整个庭审过程中最有力的反驳:取证程序不合法,物证来源有问题。
整个案件中,不是用丁丁思考的群众认为无罪的根本原因,正是集中在这部分。
但是,证据的来源存在问题,是可以补正的。本案拖这么久的最根本原因,也是在于如何补正这份物证。

关于这个物证的来源问题,一开始辩方提出的观点是有道理的。但是控方也早就注意到这个问题,所以在举证时,控方举了一些证人证言和单位的证明,试图以这种形式来补正提取物证过程中的瑕疵,但是显然法院认为这还不足以弥补。
具体情况如何,我没见过实际的卷宗材料,不好评判。直接引用最终让法院采信这份物证的理由:

6、关于视频文件的鉴定
本案困难的是如何证明这个硬盘就是快播公司的硬盘,辩方对鉴定结论的意见倒不是很大,主要是针对鉴定方法,不过这个不影响结果。
我意外的是这样的案件,辩方居然不对鉴定依据之类的东西做点文章。

总之,实践证明了行政单位不懂法。。。解决了物证来源,整个案件的事实梗概就完整了。判决书把事实认定得那么详细,审判长也是不容易。

四、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定罪思路
关于论证构成犯罪的具体理由,你们直接看判决书吧。大体来说,逻辑思路就是
快播公司有义务——明知涉黄——放任——不监管——以非法牟利为目的=犯罪。
这一论证过程,与控方的指控思路是基本一致的,只是更加详细。

2、是否认罪
我在如何看待 2016 年 9 月 9 日庭审,快播公司集体认罪悔罪的回答中说过,认罪要求的是“如实供述”,适用刑法第67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从轻处罚。
而这个案件中,我已经分析过了,各人在第二次庭审中实际上只是表态“我认罪”,但没有在事实上重新作供述,并不是刑法意义中的“认罪”。
在判决中,用的也是“被告人认罪,酌予从轻处罚”。这是一个基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酌情量刑”行为,不是刑法规定中的“认罪从轻”。它包含的意思,其实就是你不多作无用的辩解了,我也懒得再去论述你哪里哪里不老实,给你个“认罪”的名头安慰一下。
(在适用法律的时候,没有引用第67条第三款的认罪从轻规定)

3、为什么不是“情节特别严重”
按控方依据的那个两高关于互联网淫秽电子信息的解释,500个视频就是本罪第三档的“情节特别严重”,要十年以上。但法院判决却定的是第二档的“情节严重”,3-10年之间量刑。
这就涉及到实践中对这个《淫秽电子信息解释》的运用问题。

这个《解释》,主要针对和打击的是草榴这种网站,像知乎、快播、迅雷之类打擦边球的,并不是这个解释要打击的对象。同样的,实践中存在要不要适用这个解释的争议:
在路边摊把淫秽视频以每个0.5-5元不等的价格复制到客户手机、U盘、MP3里面的行为,一般查到的只是卖十来个视频,但是在出售方的电脑里查到几千个视频。是否需要用这个《解释》的标准(500个视频)判到十年以上?
这存在三种做法:
其一,无视《解释》的存在,直接用刑法第363条,在三年以下量刑。一般是一年左右。
其二,用《解释》的标准,但同时以“犯罪未遂”为由,减轻到三年,然后判缓刑。
其三,不用《解释》的标准,而是用《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录像带的数量标准。

而北京的法院,一向支持的都是第三种观点,不是《淫秽电子信息解释》要打击的对象,就尽可能不用这个解释所规定的犯罪数额标准,不认定“情节特别严重”。
至于这个“情节严重”的理由,只能说只适用于这个案件,不具有普遍适用性。

4、控辩双方的表现以及网络直播
在法庭上,控辩双方的职责,其实是向法官输出自己的观点。在这方面,双方并无太大失误之处。
但是,这是个网络直播的案件,除了让法官明白之外,关键是让观众也能明白。而这方面,公诉人做得很不好。

辩方对案件和证据提出的意见和观点,有些不是法律观点,在法律评价上毫无价值,但观众不明白。这就需要公诉人对此作出反驳,让观众明白辩方的哪些观点是毫无依据站不住脚的,但公诉人对此保持沉默。
此外,法官有义务审查证据,所以对于一些辩方对证据的质疑,公诉人直接无视了。在普通的刑事案件中,这是惯常的做法——法官会径直考量辩方意见去审查证据,作出采纳或不采纳的决定。所以对于一些理由不充分的质证意见,公诉人并未作出回应。
法官知道这些意见是站不住脚的,但观众不知道。而法官的职责,不能对此作出回应。
公诉人在履行职责上并无失误,但是在争取舆论上,公诉人在这些细节上就很失分了。
总的来说,公诉人只说给法官听,辩护人却不只是说给法官听。

至于网络直播的取消。主要因为这是一起严肃的涉及四个人人身自由的审判,却被网民们当作生产段子和表情包的娱乐节目,还配上弹幕,这是极其不严肃和不尊重司法的行为。
这是庄严肃穆的审判,你可以不认同,但没有资格用于娱乐。

——————补充一点
5、快播公司的义务有多高?
判决书有个问题,它没有明确说明快播公司与一般网络服务商的网络管理义务之间的区别。
例如,知乎上有人发了淫秽图片,知乎没有及时删除,忽略牟利的问题,是否黄继新和周源也构成本罪呢?
当然不是。两者的差别就在于,快播公司的管理义务远高于一般的网络服务商。

这么高的管理义务来源于:
    一方面,他是软件的技术拥有者。既然用快播软件可以上传和下载淫秽视频,这是一种通过专门软件观看的特别快捷和更加难以监管的方式,是一种专门的渠道,那么在管理义务上也要比普通的通过网页就能查看内容的论坛之类的方式更高。
    另一方面,快播公司已经多次因为涉黄被行政处罚。如果说在处罚之前,快播公司的义务还只是略高于其他网络商,但仍然处于同一层次,那么在处罚之后,快播公司的义务已经上升到不作为就属于违法犯罪的程度。类似的极高的义务,比如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或者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都是因为行政或司法的公权力行为介入后,承担义务者仍然不履行义务而构成犯罪。
因此,在管理义务已经很高的情况下,快播公司的积极不作为行为(不仅是没有有效运作110系统,甚至还以碎片化技术逃避监管)就是最后一根稻草。
请注意,这个案件并不是“以结果论”,它考量的并不是“是否有效扫黄”,而是“是否积极扫黄”。它并不要求把自己的义务履行到何种程度,而是看是否有积极履行义务。
所以,如果有积极扫黄(至少把明面上的工夫做足),即使一样在服务器硬盘里查获70%的淫秽视频,也不足以认定公司的主观上存在放任的间接故意了。这方面,迅雷就做得比较好。

其他暂时没了,想到再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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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怒放的生命 发表于 2020-8-2 16:54:48 | 显示全部楼层
记念快播真君:
自年开,便有传闻快播要被查掉,当时周事繁琐,也没特别的惦念此事,因为我用的时候还是可用的,盗版电影也可看,扶桑佳作也是可看的,只是在有些网站会时常提醒我升级下载,或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什么的一些话而不能正常播放,这也是先前的一些常事,老于跟我说过,3.5版本且不可升级,要不然就用不得了。
我想,传闻终究是是传闻罢!
我向来不惮以最坏的愿景去揣测快播的未来,让我始料未及的是这个噩耗来的这么快,来的这么迅猛,以至于觉得有些过于洪水猛兽,我都不及准备两部扶桑佳作藏于电脑之中,以备空虚之用。更让我痛心撕肺的是就连制造这实用软件的“藏种散种”却不知其名的“雷锋”级心灵工程师、生理教父都被抓,行径之恶绝不亚于当日段祺瑞之北洋恶劣啊!
然而这一切好像在理之中,却又似乎违背真理,倘若可以遗忘一切,但我任然选择必须知道真相。
前些日子,和某君网聊,他说:“你可下下一些种子藏于电脑?”我说没有,他就正告我:“你还是下一些罢!快播没了以后就很难再找到这种不做作的东西了。”可我确实无意去下,我只觉得无此必要,他们极恶穷凶,但尚不及此,可总是事实过于愿景的残酷和狰狞,且愿景本身就恐怖的让人头皮发麻。
听闻要罚2.6亿,这恐怕又是一次操起耳光打自己脸的伎俩,对,是伎俩,是欺软扶强、表象虚内的伎俩。百度影音是剽了快播且也在做着同样营生的事的。
群青疾呼“放开快播、让我们看”,微博上述万民愿,依然无法阻止这场让人发指的诛杀。
真的猛士敢于扛着重压甚至于承担着被绞死的危险而播放真理,敢于冲开精神的枷锁以及千古年的毒恶传统授人与真理良业,这怎样伟岸和猥琐?然而世道沧桑常困真情真性,让庸人骗子得逞,他们阻止不了发现真理的黑眼,却给真理与黑眼之间加了隔挡,甚至扭过头去让你向“那里”看,那里却是金玉外饰、败絮与中,甚至大多数时候露出败絮,这是所谓的西方抽象艺术吗?
还依然流窜于这样的媒介环境;我早就觉得应该深思一番,下下一些种子留着的必要了。离被封禁有一些日子了,昏眼的救主怕已跌倒死去,我正有下一点的必要了。
同受牵连的还有一些创业热情较高服务于真理的网站,快播是我的教父良友。师傅者也,这样说,现在却觉得有些踌躇了,我尚不敢言,猥萎与角落尽些无用苍白之力,与快播只能是蝼蚁于大象的崇敬和敬畏,不惜踢掉膝下黄金而行猥琐之礼拜叩,然而,这也显得苍白无力。
我是知道较早却未曾想到会如此下作残暴的执行这场诛杀的行径的人,得到噩耗却是从一个沉默者口里;说居然查封抓人,甚至于罚款,被封掉网站数百近千,下岗人不计其数,快播被“奉为”主谋,且主谋不当,快播只是最后一个环节,却吞下了近乎全部的结果。
但xx有所定论,说他们是“黄色”!
但接着就有流言,说他们背后有人,是利益财团的垫脚石,就像东莞扫黄的事情。
这些话出自一些沉默者之口,这些持噤声手势却先打破沉默的人。
也是这些沉默者,他们开口打破了沉默,却立即闭口而使沉默继续。不在沉默中爆发,就在沉默中灭亡。
但是,我还是有话要说。
听闻快播的目的并非与所说的宣传“色情”和“侵权”,那时是报以专心授业、奉献文艺而增强愚民真知的。自然,宣扬真性情、文体美而已,谁也不会料到会有这样的后果。
始终专心温和授业的快播被封掉了,这是真的,有眼前谁的手再大也不能抹去的事实为证。
及此,我未流泪,我的心却是潺潺的淌着血,那是放不空流不断的热血,可是在这时候却悲哀冰寒异常,不像一个年轻人的血液,像是被寒流侵袭过一样,然而确实是被寒流侵袭。
我已经说过,我向来不惮以最坏的愿景去揣测快播的未来。但这回有几点我没有想到,一是软件公司老总被捕被披露,二是罚款竟如此之高,三是对于封杀行径居然解释的如此从容。
国兴路从来不缺谈资,而此次缺的却是一个终身的谈资。我决意改笔名为“撸播”,以此为惦念也是祈祷。
嗷嚎,我说不出话感觉没吃呆,但以此纪念快播真君!
谷中锋,2014年8月22日,地铁与公交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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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独的男孩 发表于 2020-8-2 16:55:3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看第一遍就觉得这可能是明楷老师操刀的,比如目的犯也存在间接故意(就是跟传统理论对着干),比如对辩方帮助犯从犯的驳斥(不构成中立的帮助行为)..这些都是明楷老师的代表话语和观点..

只能说海淀法院很心机..坐等刚学一点刑法就蹦哒的公知自投罗网了...

看到这个答案下面那篇明楷老师在最高法微博的背书,果不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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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anne941 发表于 2020-8-2 16:56:20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对于快播和王欣等人来说,这应该是一个目前最好的结果。
很显然,在快播案的判决问题上,法院最终进行了降格处理,将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降格为『情节严重』,并且只有王欣,在三年起刑基础上多判了半年。
不管是海淀的法官还是 @DoonnerDie   在这个问题上都回避了《刑法》中关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中认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唯一标准,就是数量和数额
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其数量(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量(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
我在裁判文书网上找到了类似案例刘晶晶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从淫秽物品数量和牟利数额上看快播都超过了这个案件中的刘晶晶,刘晶晶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这使快播案的审判结果,显得非常苍白无力。
在现行审判体制下,海淀的法官要打大兴的法官的脸,不得不说是很尴尬的事情。
顺便加一句,我赞同 @DoonnerDie  在快播案件中的一系列法律分析,D大在法律问题上水平比我高很多这毋庸置疑,但是从公平角度考量,降格处理并不合理,也不合法。

二、与快播相比,陷入更大困境的是法官。
这不是法官个人的原因,是现行法律规定严重滞后的黑锅,这个屁股不擦不行。
对快播案的一系列讨论,都没有人愿意真正去触碰最核心的部分,这种明哲保身的心态我完全理解,但是并不赞同。
我之前举过一个例子,假如有一条法律规定,脚臭的人必须穿鞋,不穿鞋者要受到处分,那么核心的部分在于脚臭的标准是什么,而不是你有没有穿鞋,如果脚臭的标准不存在,不许穿鞋的法律则违背宪法精神。
在色情物品合法化问题的讨论中,很多人搞错了其中最核心的逻辑。
限制色情物品和信息传播,其实质是剥夺言论自由,言论自由是人的天然权利,如果法律要规定那些话不能说,则必须拿出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说了这种话的危害性。
我们可以看到,在世界很多国家色情制品从无法律定义走向非法化最终又合法化的进程,为什么合法化?其核心就在于,政府拿不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色情制品对于成年人的危害性。
色情制品对未成年人的危害是能够充分证明的,而法律需要兼顾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又不过度限制成年人的自由,这才是分级制产生的核心。
而滞后的法律,使法官们也陷入了法律理念和政治正确之间的困境。

不能证明一种行为的危害性,能不能判处一个人有罪,这才是快播案争议的核心。
与呼格案相比,快播案无疑更值得立法者深思。
而刘晶晶,还要在监狱里待很久,这并不公平。

三、快播案出现这样的判决结果,体现了固有观念的松动,从长远来看,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历史潮流不可阻挡,客观事物的发展也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一直有学者倡议,应当将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修改为传播淫秽物品危害青少年罪,毫无疑问,这样的改变更为严谨,也更有说服力,更能得到人民的支持,过度保守是一种拒绝进步的表现,而在未来,不可避免的是人民会越来越多的主张自己的自由权利,不实行分级制,只能激化矛盾和制造对立。
对于快播案的第一次庭审,出现了普遍呼吁判处无罪的呼声,这一点,其实司法机关早有预计,但是敢于将这种矛盾冲突展现在大众面前,其实恰恰是法治进步的表现,在我们国家的司法史上,其实还有一起类似案件引发了极大争议,就是2002年的小夫妻看黄碟被抓案,最终公安机关因侵犯公民权利公开道歉并给予赔偿。
我希望王欣和刘晶晶们,能够早一点儿得到这个道歉。
法律审判,不仅要考量现在,也许经得住历史的考验。
那些因流氓罪被枪毙的冤魂,离我们并不是很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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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话题冠 发表于 2020-8-2 16:57:04 | 显示全部楼层
仔细看完完整的判决书 还是接受这次审判庭的判罚的
但是一月份,公诉人那种质证情况下 我是不认为快播有罪的
不知道为什么这次不直播 上次反而直播了
重点就是判决书里的两点
1 快播在深圳网监检查后,有故意搁置架空110系统的情形,这属于绝对的明知与放任
2  快播的缓存服务器不是从一开始就采取碎片化存储的 刚开始是直接缓存完整视频  后面王欣在“完美”的提示下 开始要求碎片化存储
并且涉事的四台服务器就是直接缓存的完整淫秽视频  而且量比较大
判决书上 也有公诉人为快播开脱的部分 :主观 客观上的明知写的逻辑上还是蛮严谨的
可以去网易看看完整判决书 写的比较明确
那么问题来了  碎片化缓存+P2P视频服务是不是高危行业啊?
怎样才是履行了完整的义务 不被ZF抓到小辫子

作者:百里奚
链接:如何看待快播案一审宣判:CEO王欣获刑3年6个月,判处快播公司1000万罚金? - 百里奚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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嫣冉 发表于 2020-8-2 16:57:16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看判决要结合第一次庭审和第二次庭审来看:
第一次庭审中,大量的控辩双方质证,我并以此为依据写下了这篇答案:
快播案中为什么大众持快播无罪态度? - 知乎用户的回答
第二次庭审后,先愤怒后冷静的我写下了对表现得分析:
如何看待 2016 年 9 月 9 日庭审,快播公司集体认罪悔罪? - 知乎用户的回答

今天,审判结果出来了,首先我认为我们应该倒过来看看当时的评论,并就以下2个问题进行讨论:
一,法院是否自洽的有说服力的采纳证据(包括不采信辩方的控辩和采信控方的证据)?
我们以#快播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汇总贴】2016年... 来自北京海淀法院中发布的图片来说明:
图1:
法院认为的自洽解释:
答主认为这一点在二次庭审的分析答案中已有结论:
新的鉴定结果以qdata文件的系统时间,服务器系统的登入记录来证明未被串改。但是,快播质疑的证据存在污染的方式是硬盘曾经被取出的前提下,挂接硬盘复制文件不存在登入系统日志,文件时间可以被伪造。再有是“工作说明”作为证据:
出示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出具的工作说明...
出示北京市版权局版权管理处出具的工作说明、文创动力公司出具的工作情况说明...
第一次庭审质疑的就是你文创动力的资质、行为、动机和利益冲突。以后证据存在被污染的可能性,就请办案单位和协助办案单位出个工作说明就可以了呗?
综上所述,证据污染的事情并没有被调查清楚,令人产生质疑。

图2查明一些比较实际的内容和行政处罚的历史记录,以证明当事人知道快播用于被告人知情。
图3
一审中就曾有辩护人提出质疑,该服务所存储的缓存视频内容并未被证明向任何人进行传输,也不应有70%以上的比例。事实上本次审理并未调查快播其他服务器的存储状况,无法证明该70%的淫秽视频是否有人可以诱使调度服务器缓存后,进行栽赃陷害。

图4:
这一段引用比较长,主要有几点:
1,法院把缓存服务器的加速功能硬生生的分拆为下载,存储,分发。注意,是分发!
2,我曾在第一次庭审中的答案快播案中为什么大众持快播无罪态度? - 知乎用户的回答说过,QVOD离开缓存服务器照样可以运行。并非文中所说“离开缓存服务器即无法实现”
3,要求快播付出经营成本为“信息流”进行审核本身就不合理。百度,迅雷等其他互联网平台至今存在大量非法信息。我也能“轻易检索到”。
4,引用了南山广电局执法人员从“快播官网”看到淫秽视频-----这一证据并未在法庭上展示,却作为审判书的依据。

法庭调查并未证明其盈利能力与淫秽色情的存储有何种关系。法庭调查以4部服务器的存储量中淫秽色情视频所占的比例,与快播的收入能力相比较,显失公平。对于快播“明知被用于....而不予监管,反而用于推波助澜...”并无相应的证据。

第一,依然是那个问题,法庭并无证据证明快播公司有能力阻止而不阻止。只是单纯的在前述中认定其有能力阻止。
第二,避风港原则不适用于非法色情视频?百度你可小心着点。

最终点评:
法院的判决书以无需证据证明快播与生俱来就具有其他互联网或通信公司所不具备或不承担的义务。用“工作说明”排除“证据污染”。引用未出示于庭上的证据。否定其他公司正享有的避风港原则。

二,当事人认罪的行为,法院的二次开庭的关联关系?当事人认罪和法院量刑的关联关系?
我在第二次开庭的答案中如何看待 2016 年 9 月 9 日庭审,快播公司集体认罪悔罪? - 知乎用户的回答中已着重质疑了长期不开庭,辩护力度下降,当事人态度转变的关系。
最终的判决也符合当时答案中对变相“诉辩交易”的猜测。最终判决中,法庭对性质认定降了一个档次,适用于3-10年的刑期,扣除假期基本没多久就能释放,避免了巨额国家赔偿等等。
判决书也毫不避讳的提及这样的量刑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有关。判决最终啪啪的打响了那些说认罪≠判有罪的脸

---------------------附加题的分割线---------------------
我之所以把这部分称为附加题,是因为这一部分并非我所长之部分,更多是向其他答案学习。这里我会引述其他答案或给出其他答案的链接,并加上自己的观点。

未来可能更新的附加题:
一,判决中对民法中的知识产权法的引用是否适用于本案(刑事案件)?
二,如果一的答案是适用的,那么违法内容是否适用于避风港原则?
(大量的互联网企业无论是合法或非法内容引述的免责条款可都是避风港原则)
三,认定“关键字审查没有做到、110平台无人管理、意图通过碎片化逃避审查”的证据是否充分?证据链逻辑是否严谨?(感谢网友的提炼)
四,探讨什么才是本案应有的定罪逻辑?

如果您打算评论本答案,建议先浏览:我的答案下的评论会这样处理 - 小胖KKang的文章 - 知乎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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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颜美容院郧 发表于 2020-8-2 16:57:2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结果是很正常的中国式结局。
如果我是被告人的律师,我也会同意被告人认罪,而且会帮助检方劝说他认罪。
先讲一个故事。
我所在城市某地正在拆迁。这时来了一群北京律师。这些律师很专业,能把死猪说的爬树的那种。他们给拆迁户开各种法律普及会议,并精心制作了PPT进行讲解,群众们很容易就被他们鼓动了起来,纷纷要求维权并拒绝同政府签合同。
政府被搞的很被动,于是要求我们本地律师加强劝导工作,但我们也没办法呀,这是一群已经被北京律师洗脑了的人,哪里还听的进我们的话,而且“北京”这个词自带高大上的光环,所以他们认为,当然是北京律师水平高了,讲的法律准了。
最终双方还是对簿公堂。
结果不用我说你们也知道,拆迁户们全面败诉。因为政府对主动搬迁户有很大程度的奖励,所以这些败诉的人也就得不到这部分奖励了。拆迁户们鸡飞蛋打,还赔上了律师费,一个个群情激愤去质问北京律师,北京律师也给出了合理的解释:是法院不依法判案,不是我们法律水平不够。可群众不会听这些,上去就把北京律师打了。
那么,北京律师该不该挨打呢?
我从一个律师职业道德的角度认为:该打!
为什么呢?
律师是干什么的?律师的首要原则是尽一切合法手段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在这个事件中,北京律师们是怎么做的?他们竟然给拆迁户只讲法律不讲政策,只讲司法程序却不讲司法环境,这在中国来说,于诈骗何异?即使你讲的法律全对,也是在骗人。
道理很简单,你做为律师是可以预见到这种败诉的后果的,但你故意隐瞒真相,只讲依法你会如何如何,却没有告诉委托人,如果强势的政府不依法(这种可能性非常大),后果将会如何。
这就引申出一个问题。
律师有权力拿被告人的全部身家去为中国的法制建设添砖加瓦吗?
我认为律师没有这个权力。无论是法制建设、法律尊严、司法改革,都同律师的辩护无关。
快播案的第一次审理,律师们的表现很抢眼,但除了他们自已,其他全是输家。检方输了,他们成了民众眼中的废物。法院输了,主审法官当庭被律师纠错。被告们输了,他们至少被多关了这半年时间,还要背负巨大的心理压力,而且铁定最后会被定罪。哦,对了,还有一个赢家,就是民众,大家好一阵狂欢。
中国的司法一直就是这样的,过去是如此,现在如此,将来也会如此,这一点大家心知肚明。
所以可以得出结论,正是因为律师没有配合好这次直播的庭审,才会引发现在的这一切后果。
当局也充分认识到了这一点,所以第二次庭审时,只要不让民众再听到律师的发声,就会平安无事。
于是,现在我们看了新闻,看了所谓的判决,很多人转变了立场。一切回归正常。
所以我劝律师同仁,多配合公检法司的工作,少作损害被告人利益的事。
什么?你问中国司法改革会如何?
关我屁事。
我只关心委托人及被告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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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bg634 发表于 2020-8-2 16:57:5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判决书仔细一看有很多控方没有展示或者提出的证据,这难道没有说明,法院不仅是裁判员,更是帮控方擦屁股的运动员吗?'
其次 法院例举的证据,辩方都没机会反驳,这算什么鬼?
最后,法院还是无法说服大家服务器时间如何没造假,作为本案重要基石的证据无法证明是对的,法院凭什么采纳?,所以说公检法这次吃相难看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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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网址徽 发表于 2020-8-2 16:58:42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这个逻辑,电信运营商知不知道被虚拟运营商租用的号段多数被用于电信诈骗?算不算明知?他们有什么监管措施,转型了吗?是间接故意吗?快播比电信诈骗社会危害还大吗?
你们硬要说快播有罪,也就罢了,但是只是快播有罪,我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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